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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理财金融理财半岛真人论文范文

2023-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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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湖北科技职业学院对投资与理财专业学生的职业礼仪和职业道德有一定的重视,而且也通过一定的途径开展了职业道德与金融意识的培养。跟大多数高职院校一样,湖北科技职业学院投资与理财专业都设置开设了礼仪类的公共选修课,开展相关讲座,教师在进行专业课程教学和实习实训中穿行职业道德的培养,但总体效果不太明显。针对这些问题,湖北科技职业学院投资与理财专业针对金融行业的特殊性增设了《金融礼仪》这门课程,使得学生意识到金融行业自身的行业特点。另外还开设了《金融法规》这门课程,金融职业道德的自律性,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在长期的金融实践中,在金融法规的约束下逐渐形成的,金融法规有利于金融职业道德观的确立。因而开始《金融法规》这门课程的学习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培养企业所需人才,既满足了企业提升人才素质、保障后备人才选拔的需要,同时也为学院实现人才培养与企业需求的“零距离”对接奠定了基础。尤其是对学生的职业价值观教育产生了直接的影响。湖北科技职业学院投资与理财专业依靠这个平台,积极开展这个方面的内容,例如在校园内显著建筑、走廊等位置上张贴校企合作企业的管理经验和企业的核心文化标语。专业实训实验室的布置要体现“教学工厂”的要求,营造浓厚的企业文化氛围,邀请企业家直接向学生宣讲企业精神等。

  二、目前湖北科技职业学院投资与理财专业在职业道德与金融服务意识培育中的问题

  虽然有专门开设职业道德与职业礼仪的课程,但在整个高职教育中,对职业道德与职业礼仪的教学一直让位并从属于专业课程的教学,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是主要的培养目标,虽然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普遍把培养目标定位于培养全面的能适应企业需求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但在实际教育培养中,还是把知识与技能的训练掌握作为主要的培养目标。湖北科技职业学院也是如此。

  (二)职业道德教育与金融服务意识偏重知识和规范的传授,忽视能力训练的实践

  虽然湖北科技职业学院投资与理财专业开始了相关专业课程学习,但在内容上偏重道德知识和行为规范的传授,对道德选择能力和解决道德冲突能力的培养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忽视了个人面临道德问题时的能力培养和训练。

  大多数教师主要讲授一般性职业道德规范,对学生专业方向对应的职业道德内容则很少涉及,教学缺乏具体案例的支撑和职业化的有效引导。有关行业职业道德教育的教材、师资等资源也极其匮乏。

  三、湖北科技职业学院投资与理财专业学生职业道德与金融服务意识培养机制的构建

  (一)依托区域文化,完成企业文化与校园文化的对接,使学生形成职业道德与金融服务意识的认知

  学院在推行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的过程中,应该重视企业文化的引入。将企业文化教育列入到课程中,在组织学生进企业观摩学习、顶岗实习的时候,注重企业文化的熏陶;在校企合作时,突出企业文化的氛围营造以及增加企业文化课程,让学生在学习理论知识和技能的同时,接受企业培训与实践及企业文化的熏陶,使学生直观地感受到了高职学生应具有什么样的职业价值观。

  1.把职业礼仪与职业道德全方位引入教学内容,在项目式教学中培养职业道德情感

  具体说可以把职业礼仪与职业道德引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人才培养目标,把职业礼仪与职业道德作为一个重点内容融入专业课程教学,让职业道德与职业礼仪作为每一门专业课程教学甚至每一堂课要到达的一项能力目标。

  考核方式的基本做法是将学生的平时学习表现、理论知识掌握的程度、自学成绩和实践教学的成绩综合起来评价,即(平时成绩+自学成绩+社会实践+期末考试)。除了把期末考试成绩作为考核内容之外,平时成绩也非常重要。平时成绩包括学习态度(课堂纪律、到课率)、完成作业、讨论发言和测验测试(其中包括期中考试)四方面。其中作业形式有小论文、问答题,讨论发言包括辩论、回答、讲解等,测验测试以小型练习题为主。学生在实践教学环节中的成绩也是总评成绩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这四个方面的综合考核,可以促进学生态度的养成,帮助形成良好的职业态度。

  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不应拘泥于课本或教材,而应对原有课程进行改革与创新,突出现代职业道德意识,更新教学内容,“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不仅仅停留在实践实训环节,培养专业技能方面,双方更应该首先共同研发适合高职学生学习特点的职业道德教育教学专题,共同促进职业道德与金融服务意识的培育。

  从银行理财融资业务发展过程看,银行理财产品创新有规避监管的动机,而监管政策具有从简单规定到细化管理的特点。因此,新业务的兴起,总要经历创新、监管、调整、再创新的过程。《通知》的颁布体现出金融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大,短期内确实会对理财融资业务产生影响,但是金融创新化以及企业经济的真实需求又会催生出新金融时代下的理财融资业务创新形势。

  是指将理财融资项目归于理财资产组合管理,银行通过发售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投资于含理财融资项目在内的各类投资品种,将理财产品期限与融资期限进行结构性的匹配,融资业务模式可采取委托债权投资、债权收益权转让、券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贷款等多种形式放款。

  委托债权投资是指有投资人委托并通过银行、信托公司等专业金融机构对特定项目的固定收益类债权进行投资。其本质是直接投资性固定收益类债权。委托债权投资业务主要依托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将其作为交易平台将理财计划以委托债权投资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融资服务,以有效满足客户的资金需求。

  ①客户融资需求得以满足。由于资金流动性紧张或缺乏贷款规模,或者要做大表外、增加中间业务收益等各种原因,银行面对优质贷款客户提出大额融资需求时,有时无法向其发放贷款,造成资金供求失衡。为了满足这些企业客户的融资需求,银行可将其做成债权投资产品在金交所挂牌。同时,银行通过发行针对该投资产品的理财产品向公众募集资金,募集结束即用来投资金交所该笔挂牌债权,相当于用理财资金为企业客户融资。委托债权投资交易可以最大程度上满足客户大额融资的需求,使得资金链得以有效循环。②融资成本显著降低。委托债权投资是一种直接投融资行为,最大程度上简化了资金由投资方到融资方所流经的中间机构,精简了流程,从而也就减少了融资过程中的利润留存和分成。金交所委托债权业务佣金相对于券商、信托通道业务费率较低,可以显著降低企业融资的综合成本。企业所付出的绝大部分资金转化为投资人的投资收益而不是浪费在融资过程中。③银行中间业务收入明显增加。随着银信合作通道受限,委托债权的挂牌不失为银行资产出表的新途径。银行通过委托债权投资业务,可以节省信贷规模,减少理财产品占用的的信贷资产计提拨备和资本,从而使得银行资本符合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同时,银行还能扩展理财产品所涉及的投资领域,进一步增加中间业务收入。

  债权收益权转让模式指由第三方作为委托人成立信托计划,向融资客户发放信托贷款,第三方将该信托贷款债权的收益权转让给银行理财,实现理财间接投资信托贷款。对于在银行办理理财融资业务的客户,通过债权收益权转让模式放款的资金属于第三方向客户发放的信托贷款。该业务模式中信托公司虽然仅起到通道作用,但对于业务操作风险控制有直接作用。

  目前从银监会关于理财业务对于银行监管的相关条款看,银监会只是规范了需变更信托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转让业务,对于信托收益权并没有明确提出监管要求。因此,该模式未直接违反监管部门对银行的要求。从银行角度看,银监会对银行的正式发文中,未提及信托受(收)益权投资,仅在《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中明确定义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范围,根据该定义,受(收)益权信托业务和建议采用的信托资产收益权投资模式,均不属于银信理财合作业务。

  券商委托贷款业务模式指银行委托证券公司成立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由该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作为委托人,委托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为银行指定的客户提供融资服务。券商委托贷款业务模式是信用放款类理财融资项目放款时使用的业务模式之一,操作包括成立资产管理计划和发放委托贷款两个过程。

  在银信合作受限之后,银证合作的模式应运而生。目前银证合作以定向资产管理通道类业务为主,资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银行票据资产、债券、信托等。银证合作的基本运作方式与银信合作类似,银行将理财资金以定向资产管理的方式委托给券商资管,从而规避了监管部门对理财资金运用的限制。

  是指银行为满足高端客户的资金增值、低成本融资、多元化融资或存量资产盘活等需求,利用投资银行专业技术手段,为客户设计综合金融服务方案、提供顾问与交易安排服务,并面向特定客户发行理财产品募集所需资金,理财产品期限与融资期限完全匹配的理财融资业务模式。定向融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股权类理财产品、信托受益权类理财产品、信托收益权类理财产品、租赁收益权转让类理财产品等。

  (1)通过定向理财融资业务,可进一步深化银行与客户的合作,在市场竟争中获得先机。

  同时,发行理财产品可以满足理财客户的理财需要,建立良好的银企关系,为营销存款等传统业务创造有利条件。

  新产品往往设计了规避性的交易模式和条款,创新业务标准往往不明确,存在监管部门出台新规的情况。因此,需要及时根据监管动态调整业务流程,防范合规风险。相比传统信贷业务,理财融资业务在投前调查、风险审批、资金使用等环节较一般自营贷款要简单快捷,虽然能够较好的满足客户需要,但从本质上看,理财融资业务仍然是基于信贷资金需求,风险并未降低。所以银行必须坚持信贷审查制度,强化授信管理。严格客户准入条件、认真开展投前调查工作的同时还应合理确定理财产品期限。根据客户实际用款周期和未来现金流状况确定期限,避免短贷长用出现错配风险。

  银行对于理财融资业务投后管理要按照自营贷款贷后管理来进行,在理财融资业务的各个关键环节应严格控制:首先,应随时掌握资金的真实流向,确保资金的合规使用;其次,要关注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对非标资产在存续期内发生变更或产生风险的,必须及时进行信息披露;最后,还要随时跟进客户资金状况和时点安排,及时联系客户确保还款资金能够按时到位。在为银行降低资本占用率,调节资产负债结构,以及提高中间业务收入中起到了显著地作用。在信贷规模紧张、流动和新的监管政策对于经济资本约束的背景下,理财融资业务可以利用“非标资产”投资,满足客户大额融资的需求,从而实现资金在信贷市场上的供求平衡。因此,银行应抓住发展机遇,创新发展理财融资业务,同时做好营销推广和风险管理,抢占市场先机,树立新金融时代的银行专业金融服务形象。

  纵然上述圈中各金融子行业发展多年,相对成熟,但通过简单复制与模仿而迅速构建起的理财金融业态却不成熟,未经过优胜劣汰的进化,尚存诸多弊病。同质化现象严重,产能过剩,资源浪费。银行理财领域当前最突出的问题是不同类型机构间的合作模式同质化现象严重。从理财资金的投资标的来看,对于债券组合投资或特定资产投资,银行通过信托计划、券商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特定资产管理计划或保险资产管理计划均可实现。证券、基金、信托和保险行业为了争夺理财资金的标准化资产管理和非标资产的通道份额,竞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银行理财圈内的重复建设大量存在,大量功能与业务范围雷同的通道机构产能过剩。伪创新削弱了金融创新驱动。近几年来,金融同业业务发展迅速,创新不断。基础资产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拓展到信贷资产、票据、信用证、股权、应收账款等,交易结构有收(受)益权直接受让、各类返售形式的收(受)益权转让、结构化设计等。但在银行理财业务的投资创新中,各类金融机构的实质性创新较少,多数是通过通道形式的变换或通道加层来规避监管限制。这种伪创新虽然对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和扩张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但也弱化了一些金融机构推动实质创新的意愿,进而削弱了金融行业的创新驱动力。逐利有碍于金融专业化的推进。股票市场长期低迷,指数和市场成交量长期处于低位徘徊。证券公司自营和经纪业务鲜有起色,基金公司高效益的偏股型基金持续萎缩,保险资金的权益类投资难有作为。各类机构在业绩压力下,纷纷转战商业银行理财领域的通道业务,以薄利多销的竞争策略,追逐于此种简洁的创收模式。经营多样化、降低经营风险无可厚非,但也许钻研和锻造能够穿越经济周期的持续投资盈利能力更有价值。理财圈中便捷的通道服务机构很多,具备持续创造绝对收益和不断推陈出新的合作顾问越发难觅。券商的研究与投行、基金的精细化投资、保险的大类资产配置与风险管理等专业化专长,不该在转战通道业务过程中被搁置或受影响。行业监管难度大。目前,银行理财业务在金融领域跨度大、投融资形式灵活多变,极大地增加了行业监管难度,资金来源与运用未能清晰应对、影子银行的困扰一度成为社会焦点。监管难度之大,一方面在于投资交易结构及主体变换多样,投资定性与归类常引发争议,监管评判标准和尺度难以把握;另一方面在于银行理财业务衍生出的很多跨市场交易或处于监管真空地带。监管行为常常疏惹诟病、堵招非议。

  2010年以来,经过监管层的不断努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风险治理初显成效,机构治理以及行业治理方面基本明确了方向,但这只是银行理财业链条中的一环。整个理财金融业态的优化还需“一行三会”等监管部门的监管引导,还需银、证、信、基、保等金融子行业的自律和共同努力。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视角概括而言,应以促进各行业错位竞争、打造专长,形成不同领域的优势互补、供需平衡,营造金融资源合理配置、百业待兴的金融业态为方向。强化银行的行业发展引擎作用。在金融生态圈内,银行理财业务可谓活水源头,其资金募集功能是整个金融链条的起源和根本性生态功能。因此,在银行理财行业推动风险隔离、净值型产品转化的规范转型的同时,要特别注重其在产品端的设计能力和服务能力的提升,并保持在投资端泛资产管理的广度和与其他金融机构可以深度融合的开放度。此外,还可关注私人银行理财产品的开发,开拓更广泛的投资渠道,在非上市公司股权、衍生品等普通理财业务限定领域开辟与其他金融机构更广阔的合作空间,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更多地催生金融创新。强化证券公司的创新驱动力。在金融领域,证券公司的创新能力是得天独厚的,股票和债券的一、二级市场业务、股指期货、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以及上述基本业务衍生出来的量化、套利交易策略等都是证券业的专长。而且,证券公司及其下属研究所的研究能力最为突出。目前,证监会积极鼓励证券经营机构创新发展,证券公司应该将其低级形态的通道业务边缘化,力争在融资类、资产证券化、衍生品以及私募业务等领域开拓出更多的基础投资资产、新型业务模式或者创新交易策略。这样,证券公司在银行理财业务链条乃至金融圈中将成为不可替代的创新驱动力。发挥基金公司的精细化投资优势。在长期的公开排名竞争中,基金公司的精细化投资能力得到极大提升,一些优秀的基金公司具备将主动、被动投资管理策略发挥到极致的实力。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从预期收益率型向净值型转型是各商业银行面临的必然选择,在一定程度上来讲,基金公司的发展方向代表着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趋势。目前,基金公司多以子公司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的形态参与通道竞争,这一做法也许站在银行理财业务的立场上,从长远来看是逆潮流的投资理财。而基金公司持续夯实其传统的优势业务,为未来的银基理财合作做好技能铺垫则不失为很好的战略性安排。

  巩固信托公司非标投资专长优势。信托公司经营范围广,信托财产运用和处分形式多样,与资金运用范围无明确限定范围、投资主体身份不明确的银行理财形成了良性互补。近两年,其他类型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范围的拓展、理财产品开立证券账户政策的放开,冲击了信托公司通道项目的优势。但在租赁、贷款等财产运作方式上法律关系的明晰,使得信托公司在非标项目上仍占据明显优势。因此,信托公司应重点挖掘其特殊身份优势,在传统的信托贷款以及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流转等新兴业务中巩固优势,形成竞争专长。促进保险公司与理财业务的新融合。目前,保险机构参与银行理财业务的形式主要是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计划,为银行理财资金提供投资性产品,同时也在积极拓展非标资产投资通道业务。虽然个别保险资金在运用方式上具有特殊的政策优势,但终究算不上正统的业务,其实更具银保理财合作潜力的领域在财产保险。自2013年起,《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开始施行,明确了更为严格的资本约束导向——2018年底前各商业银行要达到资本充足率要求。因此,银行大力发展资本节约型业务是总体趋势。当前,银行理财业务规模中有大概1/3是保本或保证收益型产品,属于表内理财业务,存在一定的资本占用。银行的非保本产品能和财产保险公司的信用保险或者保证保险结合起来,引入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机制,开发表外保本理财产品,是极具潜力的发展方向。

  行为金融学对于两大传统假设的挑战为我们研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1、传统金融理论关于人的行为假设。传统金融理论认为人们的决策是建立在理性预期(RationalExpectation、风险回避(RiskAversion)、效用最大化以及相机抉择等假设基础之上的。但是大量的心理学研究表明,人们的实际投资决策并非如此。比如,人们总是过分相信自己的判断,人们往往是根据自己对决策结果的盈亏状况的主观判断进行决策的等等。尤其值得指出的是,研究表明,这种对理性决策的偏离是系统性的,并不能因为统计平均而消除。

  2、有效的市场竞争。传统金融理论认为,在市场竞争过程中,理性的投资者总是能抓住每一个由非理性投资者创造的套利机会。因此,能够在市场竞争中幸存下来的只有理性的投资者。但在现实世界中,市场并非像理论描述得那么完美,大量“反常现象”的出现使得传统金融理论无法应对。传统理论为我们找到了一条最优化的道路,告诉人们“该怎么做”,让我们知道“应该发生什么”。可惜,并非每个市场参与者都能完全理性地按照理论中的模型去行动,人的非理在经济系统中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行为金融学是将行为学、心理学和认知学成果运用到金融市场上产生的一种新理论,是基于心理学实验结果提出投资者决策时的心理特征假设来研究投资者实际投资决策行为的一门学科。

  这个理论的表述为:人们对相同情境的反应决取于他是盈利状态还是亏损状态。一般而言,当盈利额与亏损额相同的情况下,人们在亏损状态时会变得更为沮丧,而当盈利时却没有那么快乐。当个体在看到等量损失时的沮丧程度会比同等获利情况下的高兴程度强烈得多。研究还发现:投资者在亏损一美元时的痛苦的强烈程度是在获利一美元时高兴程度的两倍。他们也发现个体对相同情境的不同反应取决于他目前是赢利还是亏损状况。

  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常出现后悔的心理状态。在大牛市背景下,没有及时介入自己看好的股票会后悔,过早卖出获利的股票也会后悔;在熊市(bearmarket)背景下,没能及时止损出局会后悔,获点小利没能兑现,然后又被套牢也会后悔;在平衡市场中,自己持有的股票不涨不跌,别人推荐的股票上涨,自己会因为没有听从别人的劝告而及时换股后悔;当下定决心,卖出手中不涨的股票,而买人专家推荐的股票,又发现自己原来持有的股票不断上涨,而专家推荐的股票不涨反跌时,更加后悔。

  实际上,各种积极管理模式都假定市场定价失真或无效。他们认为通过投资于定价失真的市场或资产可以获得增值。然而所有的人都知道这种无效性是转瞬即逝的,这样,这些无效性可能会为有耐心的投资者提供收益。“耐心”是一个好的投资策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为金融学理论可以很好地解释诸如阿莱悖论、日历效应股权溢价、期权微笑、封闭式基金之谜、小盘股效应等等金融学难题。还提出了成本平均策略、选择策略参考点来判断预期的损益、动量交易策略等投资策略。一些金融实践者已经开始运用行为金融学的这些投资策略来指导他们的投资活动。

  成本平均策略。成本平均策略是在股市价格下跌时,分批买进股票以摊低成本的策略。采用这一策略不是追求效用最大化,而是降低投资活动。

  行为金融学认为,人们在进行决策的时候,往往会选择一个决策参考点来判断预期的损益,而非着眼于最终的财富状况。在心理预期的过程中,人们会把决策分成不同的心理帐户来考虑,常常拥有自信情节,高估已经拥有的商品或服务,并且倾向于增加这里物品或服务的使用次数。还对预期的损失过于敏感,把同样价值的损失计算成远高于同样价值的收益,而对已经形成损失的东西却表现出一种“处置效果”,由于期待机会收回成本而继续经受可能的损失。因此在行为金融学中的“心理”帐户和“认知偏差”这两个概念,应该在日常理财中关注。运用动量交易策略。即预先对股票收益和交易量设定过滤准则,当股票收益或股票收益与交易量同时满足过滤准则时就买入或卖出股票的投资策略。当处置效应在证券市场上比较严重时,其带来的股票基本价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幅就会更大;当价格向价值回归时,可利用动量交易策略,通过差幅获利。

  ②与投资者直接投资于股票市场相比,股票基金具有分散风险。费用较低等特点。对一般投资者而言,个人资本毕竟是有限的,难以通过分散投资种类而降低投资风险。但若投资于股票基金,投资者不仅可以分享各类股票的收益,而且已可以通过投资于股票基金而将风险分散于各类股票上,大大降低了投资风险。此外,投资者投资了股票基金,还可以享受基金大额投资在成本上的相对优势,降低投资成本,提高投资效益,获得规模效益的好处。

  ③从资产流动性来看,股票基金具有流动性强、变现性高的特点。股票基金的投资对象是流动性极好的股票,基金资产质量高、变现容易。

  ④对投资者来说,股票基金经营稳定、收益可观。一般来说,股票基金的风险比股票投资的风险低。因而收益较稳定。不仅如此,封闭式股票基金上市后,投资者还可以通过在交易所交易获得买卖差价。基金期满后,投资者享有分配剩余资产的权利。

  对于我们来说,在股票业取得成功的素质应该包括:忍耐、自立、简单明了、能忍受痛苦、心胸开阔、有独立判断能力、百折不挠、谦让、灵活、愿做独立的研究工作、勇于承认错误,还有对普通的商业恐慌不屑一顾。这些素质的具备与巴菲特的忠告是一致的,与行为金融学是相符的,市场可能是无效的,积极管理者也有增加价值的潜力,但这些无效性既不简单,也不是静态的,利用起来代价也不低。换言之,市场无效性的一个特点就是容易消失。这就意味着市场无效性一旦被隔离出来,并广为人知,越来越多的资金追逐这一无效性时,这个特点就消失了。问题不在于投资者和他们的顾问很愚昧或麻木不仁,在于当信息收到之时情况可能已经发生变化。当乐观的金融信息广泛传播时,大多数投资人认为这个经济形势在近期内还会进一步高涨时,经济走势实际上已经向衰退迈进。头脑清醒的投资者可以在信息不完全、不理想的情况下做出正确决策,那种需要各种资料的“科学头脑”是不科学的。

  投资基金可分为成长型投资基金、收入型投资基金和平衡型投资基金。成长型投资基金是指把追求资本的长期成长作为其投资目的的投资基金;收入型基金是指以能为投资者带来高水平的当期收入为目的的投资基金;平衡型投资基金是指以支付当期收入和追求资本的长期成长为目的的投资基金。风险观念的根源在人类感情中可以找到。我们都是社会性生物,渴望与别人协调一致,达成共识。

  第一,人们的收入由主要用于支付基本生活需要转向支付住房、医疗保险、养老、教育等大宗长期金融产品。人们对金融产品的需求趋于稳定化、长期化。

  第二,我国居民的金融资产分布不甚合理,超过80%的金融资产都是银行存款,与金融资产多元化的需求不相匹配。

  第三,传统文化和习俗对我国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产生了显著影响。受封建小农意识的影响,社会信用意识不强,不喜欢将钱交给别人使用;对外人充满戒心,不愿露财,不愿交给专门的理财顾问进行管理;喜欢实业投资,不喜欢金融投资和长期投资;在财富形态上,偏爱硬资产,如房地产、珠宝等。重教育,对子女的投资不惜代价。

  第四,传统社会制度的影响。长期以来,产权得不到严格的保护,降低了人们通过持之以恒的努力创造财富的愿望。

  第五,理财理念不清晰,缺乏统筹性,我国投资者心态不成熟。当看到利益时通常会蠢蠢欲动,追涨杀跌。

  金融理财是一种综合金融服务,是指专业理财人员通过分析和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和生活状况,明确客户的理财目标,最终帮助客户制订出合理的可操作的理财方案,使其能满足客户人生不同阶段的需求,最终实现人生在财务上的自由,自主和自在。可见,科学的金融理财不是简单的产品推销,而是综合金融服务;不是客户自己理财,而是专业人员提供理财服务;不是仅仅针对客户某个生命阶段,而是针对客户的一生;不是一个一次性产品,而是一个动态过程。

  自2005年以来,我国开始实施金融理财师认证制度。随之而来,各家银行都配备了自己的专业理财师。一个高素质的理财师,一份科学良好的理财方案,可以有效的使我们的财产增值,从而实现自己的人生理想。

  一份良好的理财方案,应当是在充分了解客户信息的基础上,为客户制定的一个终身的规划,以稳健性为主,兼顾盈利性和流动性;方案应当具有综合性,合理组合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金融产品,使其达到最优效果;方案本身要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在表述上应逻辑合理,条理清晰。同时,理财方案对理财师也有较高的要求,理财师要有崇高的职业道德,能够廉洁自律,为客户保密,要认识到客户是银行的财富,做到对客户认真负责,真实反映产品特点,从而也是对银行负责,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银行与客户的相互信赖与长期合作。

  那么,客户是选择自己理财还是依赖银行中的理财师呢?这得从理财原理和金融产品两方面加以分析。另外金融理财有其自身的特点,人口的特征如年龄分布、受教育程度、城乡人口分布、传统人文文化等,一国的法律规范、公司治理结构、金融发展状况、投资限限制、税收规定等。

  金融理财的核心原理,就是财务管理中价值风险体系在金融产品上的运用,可以从货币的时间价值和风险管理方面加以分析。货币的时间价值是指当前所持有的一定量的货币,比未来获得等量货币具有更高的价值。货币时间价值的计算在金融理财规划中应用非常广泛,是最基本的工具和基础,任何有关现金流的分析都离不开时间价值的计算,如住房按揭、养老金、教育金等。其计算原理容易理解,并已有了现成的复利现值和终值表可查算。货币只所以具有时间价值可从三个方面揭示,一是货币占用具有机会成本,是用于当前消费还是用于投资而产生投资回报;二是通货膨胀可能造成货币贬值;三是投资可能产生投资风险,需提供风险补偿。所以货币时间价值的核心是时间的长短和机会成本(资本的租金或利息)的大小在现值和终值的重要作用。介绍一个简单公式帮助大家对时间价值有一个粗略的认识。据经验,如果年利率是为r%,你的投资将在大约72/r年后翻一番。这一经验公式被称为72法则。该法则只是一个近似结果,般说来,利率在2%—15%的范围内,使用72法则较为准确,利率过高或过低,该法则将不再适用。金融理财的风险原理可划分为系统风险与非系统风险。其影响因素与各金融产品和社会经济环境直接相关。系统风险是无法消除的,非系统风险则可以通过各金融产品的有效组合来化解。

  经历了2005年至2008年证券市场的大起大落,我国有相当一部分投资者对金融产品特别是股票和基金并不陌生,其风险和收益有了大致的了解。知道股权类证券风险高,流动性较强,通常用于满足当期收入和资本积累;基金类投资产品特点是专家理财,集合投资,风险分散,流动性较强,适用于获取平均收益的投资者;衍生金融产品如期权、期货等(目前银行中尚未开通),其特点是风险高,个人参与度较低;而实物及其它投资产品如房地产、黄金、艺术品等,具有行业和专业特征。这里只介绍一下银行中现有的黄金和外汇。

  进行黄金投资首先要明确,它可以作为对冲通货膨胀和货币风险的工具;其次它是相对更稳定的货币形式,不像纸质货币那样被任意制造;最后它可以作为分散风险的选择。目前普通投资者最简便的投资方式就是商业银行的纸黄金业务。“买黄金”抗通胀是当下理财经理必用的口号,但黄金的抗通胀性是有条件的,就是不考虑货币贬值的因素。如果只看通胀与黄金的关系,会发现只有当实际利率为负,黄金才有高于纸币的抗通胀性。道理很简单,即使CPI高达5%,只要央行规定的存款利率是6%,老百姓拿钱还是比拿没有利息的黄金合算。纸黄金相对盈利高,但风险较大,适合风险承受能力强,喜爱博取短期收益的客户。而对于比较保守的投资者,他们可能更适合黄金的长期投资,他们不需要技术,只需耐心。他们把黄金视为保护资产的手段,将黄金世代传承。从影响黄金投资的相关性而言,与石油、通货膨胀、战争、社会动荡、消费需求、利率正相关,而与汇率、社会繁荣负相关。经济学家凯恩斯这样评价黄金的作用:“黄金在我们的社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它作为最后的卫兵和紧急需要时的‘储备金’,还没有任何其它的东西可以取代它。”

  外汇投资则是为满足近年来境外旅游消费和孩子留学,从而将部分家庭资产转换成外汇资产。取得投资收益并非主要目的,主要目的是用于货币消费、化解汇率风险和本国货币贬值的风险。外汇投资也要有一定的投资技巧。选择币种十分重要。相对而言,美元、英镑、日元、欧元波动幅动大,投资风险也大;而瑞士法郎、澳元波动幅动较小,投资风险也较小。

  P2P网贷是指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进行资金借贷双方的匹配,需要借贷的人群可以通过网站平台寻找到有出借能力和意愿的人群。P2P网贷平台整合了搜索引擎、社交网络、信息处理和云计算的优势,能够有效克服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达成点对点的直接交易,大大降低交易成本,实现资源的高效配置。在该类业务中,借款项目的收益完全由市场决定,由平台运营方或第三方机构负责提供担保,多个资金出借人可共同分担一笔借款项目的额度,以此分散风险、共享收益。截至2013年上半年,以人人贷、拍拍贷为代表的P2P网贷平台,已近400家,网贷平台上成交规模或可达到600亿元。

  个人理财业务,又称财富管理业务,是银行利用掌握的客户信息与金融产品,分析客户自身财务状况,通过了解和发掘客户需求,制定客户财务管理目标和计划,并帮助选择金融产品以实现客户理财目标的一系列服务过程,是商业银行利润的重要来源之一。而如今,互联网金融以其“关注用户体验”、“致力界面友好”的设计理念、独特的经营模式和迅猛的价值创造方式,对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传统的经营模式形成直接冲击甚至替代。

  (一)银行支付功能日益边缘化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中国的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已经成为一个庞大的产业。在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的企业中,包括了阿里巴巴、腾讯、盛大、百度和EBay等互联网巨头,在2012年度3.66万亿的互联网支付规模中,支付宝和财付通两家企业就占据了69.2%的份额①。目前,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第三方支付业务也已经能够实现个人客户的收付款、转账汇款、水电煤代缴、保险理财购买、缴纳学费等日常支付结算服务,对商业银行的支付功能形成了明显的替代效应。这种替代主要体现为:在线上,网上支付市场被支付宝、财付通等网络公司所占据,银行开展网上支付业务往往不得不依赖于这些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渠道;在线下,越来越多的传统个人支付业务纷纷“触网”,支持网上支付,继而又被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线上支付所取代。银行传统的通过网银、USB-Key进行认证支付、转账的功能日趋被冷落。

  (二)加快储蓄存款利率市场化进程互联网余额理财模式的出现,将货币基金的投资价值、流动性、支付功能与用户体验立体结合,既满足了个人客户的对流动性和支付便利性的需求,又提供了高于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的收益,给银行储蓄存款,尤其是活期存款带来了不小的竞争压力。如上表可见,虽然从产品性质上而言,互联网余额理财产品挂钩于货币基金,与银行储蓄存款类产品没有可比性,但从其产品的变现能力、支付功能和风险等级上看,已与储蓄存款差别不大。个人客户从实用性角度出发,当然偏向选择功能趋同、风险相近但收益率更高的“余额宝”“、活期宝”产品。由于国家对存款利率的控制和银行自身对存款利差的依赖,商业银行之前并没有动力调整利率或开发类似的个人现金管理账户或产品。但随着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理财业务的日趋成熟和互联网商业生态的日益完善,在支付习惯和巨大利差的吸引下,会诱使越来越多的个人客户选择将存款从银行搬离,导致银行存款吸引力下降和大量流失现象。这将迫使银行不得不主动寻求开放存款利率控制以及提高存款利率等途径,有利于加快国家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步伐,也对银行未来的资产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银行间个人理财产品竞争更加激烈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还带来了银行间理财产品的竞争加剧。互联网金融的竞争基础是网络技术、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技术,其强调互联网技术与金融核心业务的深度整合,以客户体验为根本诉求,而需求响应、期限匹配、管理等业务流程被大大简化。互联网金融模式下,银行理财产品销售将不再遵照原有的自主推介销售的模式,而是逐步转向第三方销售平台的自销售模式,对于一些同质化程度较高的中低端理财产品,个人客户可以不再通过银行进行了解、选择、购买,而是在第三方网站上对所有银行发售的所有同类产品直接搜索、比价(比较收益率),并完成购买。这种销售模式上的改变将使得银行对个人客户的影响力减弱,银行之间的竞争增加,销售成本提升。

  (四)银行个人客户跨行业分流加速客户是银行各项业务的基础,个人理财业务就是基于银行对客户信息和财务状况的分析,为客户提供符合其收益需求和风险偏好的金融产品。随着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不断成熟完善,银行将不再是个人客户办理理财业务的首要选择,也将不再是提供理财产品的主要机构。目前,一些平台化的大型互联网企业已经可以依托自有客户信息数据和行为数据来分析判断客户的消费习惯和理财需求,如再能整合现有互联网理财业务和产品、P2P网贷业务,建立金融产品数据库,则完全可以为个人客户建立独有的理财数据模型,提供个性化的理财方案。这将使银行失去对客户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并颠覆现有银行理财管理体系。

  (一)增强业务创新研究,提升传统业务生命力活期存款因为其变现快、无风险,被视为个人日常备用支付资金,用于零星小额的支付或周期性缴费之用(如还信用卡、交水电费等)。客户选择“余额宝”类理财产品,就是因为其不仅拥有以上功能特点,还较活期存款有更高的收益。因此,银行在产品设计上应该围绕客户对日常支付、提现、风险和收益的需求,借鉴国外账户管理经验,利用利率市场化的契机,创新储蓄存款业务模式。例如,可采用对同一客户的不同用途账户给予差异化利息收益的办法,针对其用于刷卡消费、网上购物、代扣缴费、贷款还款等的支付结算账户,可提供比活期储蓄账户高的利率;而针对定期购买理财产品、基金、保险、贵金属等的理财类账户,则可提供比支付结算账户更高一级的利率。

  (二)增强数据技术支持,提升理财产品竞争力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商业银行的产品设计、数据处理、业务操作以及管理决策等各个环节都离不开信息技术的有力支撑,科技系统的研发能力和信息技术的应用能力将是决定商业银行竞争能力和经营成败的关键因素。对于理财业务而言,一是要充分整合银行的客户信息、产品信息,形成完善的信息数据库,通过大数据技术手段进行系统化的数据收集、筛选、分析和应用,建立理财产品的精准营销体系。二是充分利用银行专业能力,大力开发不同特点、不同功能的理财、基金、保险产品,尤其是加大对中高端理财产品、理财业务的开发和拓展力度,在理财产品的质量上做文章,用差异化的产品来满足客户个性化的需求。

  (三)增强银行服务意识,提升个人客户忠诚度与互联网金融这类后起之秀相比,银行拥有明显的优势,资金雄厚、信誉保证、网点众多、客户资源丰富,在个人理财领域也是深耕多年,体系完善、经验丰富、专业能力强。其不足之处恰恰在于对客户体验的把握上不如互联网企业深刻、到位。因此,银行一是要在进行业务设计和产品开发时,应花更多时间关注客户的操作体验,理解客户的真实意图,挖掘客户的潜在需求。二是要充分利用网点资源,经常与客户进行面对面的交流,让客户亲身感受到专业理财服务。三是要在财富顾问、专业信贷、风险控制、私人银行等方面为客户提供高端理财服务和增值,并形成标准化的服务体系。总体来看,互联网金融业务和产品的发展速度虽快,但交易量相对较小,短期不会动摇银行理财业务的经营模式和盈利方式。但银行也应尽早转变观念,密切关注互联网发展动向,通过整合互联网技术与银行核心业务,提升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适应互联网金融给传统业务格局带来的冲击,谋求新的发展机遇。

  (一)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1条、第29至33条、第73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条、第37条都有对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消费者进行保护的规定。除了这些法律规定外,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的保护目前主要是通过监管部门颁布的一系列法规和部门规章。如近年相继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指引》等十几个部门规章。另外,2010年7月,中国银行业协会了《中国银行业公平对待消费者自律公约》(以下称《公约》),该公约是行业自律性的公约,不具有行政性质。

  (二)上述相关规定的缺陷1.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随着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实践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法律问题,亟需法律对此进行规范,但相应的立法较于实践来说已经相当滞后,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我国没有关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本立法,因此不能更好地保护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的利益。虽然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也包括在内,但涉及到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只有第28条,并且仅仅是要求经营者提供相关经营信息。第二,《商业银行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中,对处于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数量极少并且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因此可操作性较差。第三,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所发的规章、规范过多,互相之间既有重复,又有矛盾,并且效力层次较低,缺乏足够的权威性,影响了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对政府机构执法也造成了影响。第四,中国银行业协会于2010年7月22日的《公约》,仅仅属于行业自律文件,效力等级低,缺乏相应的惩戒措施,并且完全要依赖于商业银行的自觉性与充分的服务意识才能实现,因此,可行性较低。2.缺乏对处于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的倾向性保护,显失公平由于金融领域的高度专业性与技术性,消费者与商业银行比起来,明显地处于弱势地位。这需要对理财产品的购买者进行立法上的倾斜保护,但我国法律不仅没有如此规定,反而偏向保护金融机构而忽略了消费者的利益。如《商业银行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它客户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立法者的初衷将存款人及其它客户的利益置于商业银行的利益之后。相关法律中对消费者的权益也鲜有涉及,也没有强调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进行倾向性保护。3.缺少商业银行承担法律责任的条款我国的金融法律条文在性质上是以行政监管规范为主,即从监管执行的角度出发规范金融机构及其业务行为,同时对于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制裁,至于金融消费者的民事权利、义务以及金融机构民事责任等的规定则十分有限。《办法》一共有80条,其中用了大量的篇幅大概63条规定银行的义务,但在第十章法律责任中,却只用3条规定银行的法律责任,并且仅仅是由“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也只能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37条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另外“对商业银行违规销售理财产品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等类似的行政责任。《指引》中涉及到了赔偿条款,这是其进步之处。但其规定“对于确实存在问题的银行业产品和服务,造成损失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向银行业消费者进行赔偿或补偿”,但消费者对于“确实存在问题”的银行业产品和服务存在举证上的困难。因为所有的理财合同均使用格式合同,里面包含复杂的法律文书与免责条款,使得销售误导追责难、取证难、索赔难。

  (一)完善相关立法体系英国于2000年通过了《金融服务和市场法》(FS-MA),这是英国政府在立法上第一次将对消费者的保护列为首要目标。紧接着,2001年l2月,英国又颁布实施了《英国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该法明确了负责金融服务监管的机构是英国金融服务局(FSA),并且在该法中明确规定了金融服务局有四项监管目标,其中一项就是“使消费者得到适当的保护”。2006年10月,英国金融服务局出台了新的《金融机构业务规则》,制订了判断金融机构是否符合监管标准的11条规则,其中有5条涉及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2010年4月英国又通过《金融服务法案2010》,赋予金融服务局更为广泛的立法权,以打击少数金融机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可以看出,英国有专门针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的法律。因此,我国应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由立法机关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为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提供立法依据。可以借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侧重规定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和金融机构的义务,最终形成以《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为基础,其它相关法律为补充的立法模式。另外,可以在《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金融法律、法规中引入“金融消费者”的定义,有针对性地增加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条款和措施,在理财产品、存贷款、黄金产品、银行卡、支付清算、个人金融信息等方面达到对金融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的目的。

  (二)立法上对处于弱势地位的金融消费者进行倾斜保护如同消费者与经营者地位悬殊一样,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相比,同样处于弱势地位。其在选择金融产品、接受金融信息、购买相关金融产品时都要依赖于对方的介绍。而金融机构在此方面有着充分的信息、技术、资金以及专业优势。这就使得二者之间根本无法形成公平交易。因此,只有从立法上给予消费者应有的倾斜保护,才能减小交易双方的力量差距。如可以效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方面多规定金融机构的法定义务以及民事责任,另一方面,多规定金融消费者享有的法定权利。另外,可以规定商业银行推荐的金融产品与消费者之间必须有针对性与适合性,如果超过消费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一定的比例,可视情况将该理财产品视为“缺陷产品”,从而进行召回。再者,可以从诉讼程序上体现对金融消费者的倾向性保护。如简化金融机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应当是金融消费者民事保护制度的特别要求。

  (三)构建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外部投诉与救济机制2005年,英国金融服务局《关于金融服务投诉指引》,就消费者进行投诉的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英国在FSA下设立了金融调查服务部(FOS),这是一个专门处理消费者对金融机构进行投诉的机构。一般发生消费争议后,先由金融机构内部自行处理,如果在一定期间内,金融机构内部未能解决争议或消费者对解决结果不满意,再进入FOS处理机制。FOS最终处理的结果仅对金融机构一方产生拘束力,这就对英国的金融消费者产生了极好的保护。除此之外,为形成对FSA的制衡机制,英国成立了专门受理FSA投诉的独立机构,即投诉专员办公室(简称OCC)。OCC是根据英国《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的要求设立,专门处理FSA及其工作人员未能履行职责所导致的投诉。可以看出,英国有两套处理纠纷的解决程序,即金融机构内部处理机制和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处理机制。我国各金融机构目前虽然都设立了一定的投诉渠道,但这毕竟只是内部处理机制。因此消费者投诉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往往不能顺利解决。2011年7月22日,中国银行业协会成立了消费者保护委员会,这是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一个重大进步,但其充其量是一个行业自律性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受中国银行业协会领导,其成员单位是各商业银行,难免与商业银行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建议在“中国消费者协会”下增设“金融消费者保护协会”,这样就可以使其独立于各金融机构,在处理纠纷时更易于处于中立位置。另外,除全国性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协会”外,各地应设立地方性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协会,受理各地群众的金融消费纠纷投诉。2010年年7月19日,我国第一个针对金融消费的投诉中心在无锡成立,这对于中国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已经迈出了可喜的一步。最后,建议“12363”热线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开通,更好地为金融消费者的投诉提供便捷的途径。与之配套的,各地金融消费者保护协会可以设置专门的网站,为金融消费者解答问题、处理投诉、提出建议与意见提供更好的平台。

  (四)建立商业银行全方位的赔偿制度日本《金融商品销售法》规定,在销售金融产品时,如果金融机构没有履行重要事项的说明义务(包括完全没有履行说明义务与只履行部分说明义务),而消费者因此受到损害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此为侵权行为的特别规定(类似于我国的特别侵权),并且归责原则为无过失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只要消费者在举证时能证明其损害与金融机构未履行说明义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可。另外,在消费者损失的数额上,《金融商品销售法》推定为消费者的本金损失额,以此增加对消费者的保护。可以看出,日本法律中有金融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因此,我国应当借鉴日本的经验,在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明确商业银行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如当商业银行不能提供理财产品业务的完整交易记录、商业银行在销售理财产品和提供理财服务时对金融消费者进行误导性陈述、商业银行未能按规定向金融消费者履行其重要事项的披露与说明义务、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在设计与管理上存在重大缺陷、商业银行违规销售有严重缺陷的理财产品等情形下,给金融消费者造成损失时,金融消费者应有权要求银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承担责任是使商业银行规范销售理财产品最根本的途径。因为只有在法律的保障下,才能使商业银行真正做到“卖者有责”,从而从本质上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个人资产保值增值需求不断上升,为理财市场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而由代客理财业务特性所决定的高利润,以及外资银行的竞争压力,更是直接导致了个人理财业务成为国内商业银行竞相争夺的市场,进而推动了我国理财市场的飞速发展。2004年以来银行理财市场发展迅速,主要原因有三,首先是国内信贷需求旺盛;其次中国居民财富增长迅速但缺乏投资渠道;最后是对利率市场化的预期促使银行增加中间业务的比重。而监管环境的变化是理财产品投资组合结构变化的主要原因,因此对监管政策的解读十分重要。

  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所使用的工具,也是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附属品。《办法》中给个人理财业务的解释是“商业银行提供给个人客户的财产管理,投资顾问,财务规划和分析等方面的专业化服务。”

  我们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定义是商业银行通过分析客户的财务状况、风险偏好,利用自身的信息资源,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能够帮助客户实现保值增值的资金投资计划。商业银行可以自行设计理财产品,也可以与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合作。

  首先,2005年11月以前是理财产品发展的萌芽时期。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市场发展经历了从无到有,逐步兴起。在萌芽阶段,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种类比较单一,发行数量和资金规模都比较小,理财产品基本是投资于商业银行的传统领域,产品风险较小,收益率也比较低,而且相应的监管法规也没有出台。

  第二阶段是指在2008年中期之前的这一时期。伴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空前繁荣,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市场也在加快发展的进程中。一系列与理财产品运作管理相关的法规相继出台,标志着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监管框架开始逐步形成。

  第三阶段为2008年中期至今,是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的逐渐规范阶段。2008年,由于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全球金融危机爆发,这场风波也迅速波及到了我国的理财产品市场。股票类理财产品不断被暴露出零收益,这些危机事件也及时的给我国理财产品监管部门敲响了警钟,更加规范的法规迅速被制定、颁布。

  2005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两大框架性的基础法规,从此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开始有监管法规依据。

  2009年65号文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对理财资金投资权益类资产加以限制,截至2009年5月末,各中、外资商业银行存续的理财产品超过4100只,理财业务市场规模达到7000亿元,理财客户达到230万人。但市场风险开始显现,问题也不断暴露。2014年禁止理财资金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

  2016年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重新明确了理财产品投资范围,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分为基础类理财业务和综合类理财业务。其中基础类理财业务可以投资于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公司信用类债券、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等资产,综合类理财业务“在基础类业务范围基础上,还可以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权益类资产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第十六条明确了从事综合类理财业务的银行准入门槛,其中定量指标为资本净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定性指标为监管评级良好;具有与所开展的理财业务相匹配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及时、准确地笏屠聿撇品信息,无重大错报、漏报、瞒报等行为;理财业务管理规范,最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等审慎性条件。

  这份文件被称为史上最严新规,此前历年文件并没有明确的理财资格准入规定,只是对银行开展理财业务的“三单”要求(2013年8号文第二条)、风险隔离要求(2014年35号文第三条)和产品登记(2013年167号、213号、265号文)加以约束。在上述条文均有效的情况下,该条规定新增了综合类理财业务的投资门槛,不符合硬性指标规定的银行将无法投资非标债券、权益类资产或其他另类资管计划。不过这只是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正式文件中可能有变动。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是金融市场发展的产物,不仅为银行自身注入了活力也满足了投资者多样化的理财需求。正是由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触角延展至各个领域,且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本身存在的多种风险,一旦引发,会严重损害众多个人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不仅会挫伤投资者对银行的信赖也扰乱银行系统的稳定性,对银行理财业务的健康发展造成阻碍。我国当前银行理财发展迅猛,但存在许多风险,如今监管政策陆续出台,规范了银行理财的投资范围,可以有效的降低风险与市场无序状态,为银行理财的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1]郭田勇,陆洋.监管新规促进银行理财产品回归稳健[J].资本与金融,2009.(09):52-53

  [2]肖立晟.人民币理财产品:概况、运作、风险与监管[J].国际经济评论,2013(3):93-102

  [3]孙晓伟.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监督法律问题研究[D].学位论文,2014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居民金融资产的不断增长,个人理财业务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重视。但从整个 发展 阶段而言,我国的个人理财业务尚处于初级阶段,对此进行研究具有实际指导意义。基于这点,本文就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目前所面临的问题作了分析,并结合国情,提出了相应的发展思路,以期推进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良好发展。

  自1996年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在国内最早挂出“私人理财中心”的牌子至今,随着国内居民收入水平的日益提高,理财意识的不断增强,个人理财市场规模持续扩大已成为不争的现实。时至今日,国内各家银行拓展中高端个人理财业务的脚步一直未曾停滞。个人理财业务已经成为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中外银行纷纷推出各自的个人理财品牌,并在个人高端客户市场和金融产品创新上展开了异常激烈的竞争。

  (一)理财产品品牌化和系列化。目前各家商业银行都已基本形成了自己的品牌产品系列,如

  由于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全面实施 金融 混业经营的环境和条件,因此金融混业的政策设计只能渐进进行。商业银行应该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寻找机会绕开混业经营的壁垒,完善内部体系,更好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迎接将来环境的变化带来的挑战与机遇。

  商业银行要遵循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通过客户细分,进行品牌、产品和服务创新,以品牌吸引客户,以产品和服务留住客户。银行应以提高利润为目标细分客户实行差异化管理;建立完整的客户数据资料库并加强客户关系管理;以服务引领理财,为客户提供量体裁衣式的个性化理财服务,通过财务咨询、规划引导客户的理财行为,满足其潜在的理财需求,不断挖掘客户价值,与客户建立稳定、持续的合作伙伴关系。

  商业银行应该优选出一批业务熟练、责任心强、对个人理财业务感兴趣的精英员工,进行保险、股票、债券、基金、税收等金融 经济 专业知识的强化培训,建立起一支全面掌握银行业务,同时具备各种投资市场知识,懂得营销技巧,又通晓客户心理的高素质理财人员队伍,为不同职业、不同消费习惯、不同文化背景的各类人士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理财服务。

  银行必须运用产品扩张策略和产品差异策略加快个人理财产品的开发和创新,并优化其产品结构。要建立一套系统的客户需求调查分析方法;建立产品开发工具和模型,以便对新产品进行设计、估算风险、定价和加工处理;努力实现综合经营以拓宽创新范围;以制度和it系统保障将创新产品快速投放市场。

  以人工网点作为向中高端客户提供一站式全方位服务的主渠道,并以虚拟化、 网络 化、智能化的 电子 渠道提升整体服务功能,大力推广自助理财。

  [1]李瑜,个人理财金融业务创新探析[j],商业研究,2004,(17)

  [2]杨新臣,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现状及其战略,武汉金融[j],2006,(6)

  [3]江鸥,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几点建议,经济师[j],2006,(5)

  中国改革开放30年的光辉路程半岛真人,既有风雨也有成果,最为世人所瞩目的就是中国取得的巨大的经济成功。在这30年中,中国GDP年均增长达到9.5%,成为GDP增幅的世界第一,这个速度是同期世界经济年均增速的3倍。中产阶级和豪富阶层在中国迅速形成,并有相当一部分人的理财观念从激进投资和财富快速积累阶段逐步向稳健保守投资、财务安全和综合理财方向发展,中国已经成为全球个人金融业务增长最快的国家之一。各种理财产品、理财服务层出不穷,人们的理财观念有所转变,理财需求日益旺盛,理财市场作为一个新兴的市场开始发展起来[1]。然而与全民理财大趋势所不协调的是,我国专业理财人员的大量缺失和专业素质的不完善。作为为客户提供全面理财规划的专业人士,理财人员应该是一位知识丰富、工作高效、耐心和蔼、待人诚恳、可以向客户提供全面与建设性意见的咨询专家。从这一角度而言,高职院校培养的理财专业人员,应该是顺应中国经济发展趋势,了解中国国情与中国金融市场特点,具备实践与理论双轨、道德素养与职业操守兼备的综合素质型人才。

  这里所说的“综合素质型”主要包含四点要求:一是道德素质,包括对理财事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良好的职业道德、团结合作的观念和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二是身心素质,包括健康的体魄、较强的心理承受力、成功的信心、良好的竞争意识与应变能力等;三是业务素质,包括广博的知识面、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客户服务能力等;四是技能素质,包括资金管理技能、财务分析技能、风险防范技能、产品组合技能、理财建议与规划技能等[2]。

  从以上素质能力培养出发,高职理财专业人员的培养应是一个全面立体的教学过程。

  首先,高职院校的理财专业学生的主要学习地点仍然是校园,主要学习技能的手段也是课堂教学。因此,理论教学要符合综合素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要求,就必须设计合理、计划全面、有的放矢。

  所以,培养综合素质型人才的目标出发,必须构建新的理论课程体系。根据职业岗位能力的分析,要突出以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来抓;强化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基本技能教育;突出专业认知能力、思考能力、职业判断能力、决策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明确综合职业能力、专业拓展能力、社会适应能力,以及由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等多种素质相融合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创新培养思路;将就业教育贯穿于整个专业教育的全过程,特别体现职业认知、职业准备、就业和创业引导的新理念。

  据此理念,新构建的理论课程体系,由四大职业模块所构成:职业素质能力模块(即职业思想道德)、职业基础知识与能力模块、职业知识与能力模块、职业拓展知识与能力模块。

  主要是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理论教育、市场经济理论教育、理财规划职业道德教育、社会实践教育、就业择业创业教育、可持续发展教育、创新教育,以及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等。

  理财领域内从事第一个工作、从事几种工作所需要的必要知识、必要技能,为在校学生今后工作提供充分专业准备的、形成现实动手能力的知识和技能,如基础会计知识和技能、经济学知识和技能、运筹学知识和技能、财政学知识和技能、经济法知识和技能、商务谈判知识和技能、现代金融学知识和技能、国际金融知识和技能、公共关系学知识和技能,以及为本专业提供基本支撑的大学英语、专业英语、高等数学、财经应用文、计算机基础、数据库、计算机安装维护等应用性知识和技能。

  主要学习本专业的职业知识和技能,如公司理财知识和技能、个人理财知识和技能、投资学知识和技能、证券投资知识和技能、期货投资知识和技能、理财实务知识和技能、财务会计知识和技能、以及统计与调查预测等应用性知识和技能。

  主要学习能使在校学生具备在其未来职业生涯各阶段都可以继续学习所需要的能力、知识和态度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如理财咨询实务、实用合同范例、市场营销实务、公共关系实务、管理心理学、普通话、口语艺术、社交礼仪等[2]。

  通过理论课程的四大模块设计、可以使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以理论教学为中心,建立起一个合理完善的人才培养构架。这就如同建造房屋时,要先搭好脚手架才能平地起高楼,此处的模块理论课程设计就如同脚手架,理财专业学生由此接受培养,犹如高楼一般逐步建立和完善自身的综合素养。

  高职院校最大的特点是动手能力强、实践经验多,为了使学生在求学期间尽可能与社会同步、与专业挂钩,校内的技能训练可以采取“三层双轨制”专业技能培养模式。

  “三层双轨制”,是一种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的、以综合素质为基础、突出职业能力培养的专业技能培养新模式。“三层”是指按课程间内容的依存关系分为专业基础技能、专业技能、职业综合技能三个阶段;“双轨”是指理财能力训练和投资能力训练同步进行。

  理财能力训练:基于《理财学》课程;训练内容主要是理财的基本原理、公司理财和个人理财基础知识。

  投资能力训练:基于《证券投资》、《期货投资》等课程;训练内容主要为证券投资工具、证券交易流程、证券行情解读,期货交易的基本知识、基本原理等。

  理财能力训练:基于“理财规划师资格证书”的培训课;训练内容主要是根据风险计量判断风险大小、掌握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和个人所得税筹划策略、个人养老规划、个人财产分配与传承、财务计算器的应用等。

  投资能力训练训练:基于校内《投资理财综合模拟实训》和校外生产实习;实训内容为中国宏观经济分析、证券投资工具、证券交易流程、证券行情解读证券交易的各种技巧、证券市场运行、期货交易的操作程序及各种管理条例等。

  通过三层双轨制的教学,使学生的专业知识、动手能力、分析能力、综合能力明显得到系统地提高。

  课堂教学是最为传统的教育模式,最大的优势就是老师和学生可以面对面,学生不仅能够听到老师在讲什么,还能够感受到老师肢体、语气、表情等等带来的信息,而且有了问题可以当场提出得到即时的回答,做到了零距离的沟通。然而课堂教学也有它不容忽视的弱点:首先,也是最大的弱点就是不能因人施教,要老师根据每个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的教学既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经济的。其次,学习内容收到了限制。一些训练特点非常强的课程受到的限制尤其大。

  作为实践操作性极强的投资理财学课程,如果一味地在课程教学上下功夫,一来限制了学生的学习环境,二来影响了教学效果。所以,根据教学课程的要求,有些科目可以采取场地教学的方式,比如设置证券大厅,定制电子显示屏,将股票市场的大盘波动即时显示出来,让学生身临其境地去感受理财工具的变化和魅力,更有助于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学习热情。场地教学既克服了课堂教学的缺点,又增强了课堂教学的优点。也对学生在就业过程中的角色进入,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作为具备专业技能素质的理财人员,对于专业的财经用语表述应该是相当熟练的。然而两年专业课程的学习,对于大多数学生来说,要全面了解和掌握理财讯息和理财用语还是有些难度的。为了尽快让学生掌握这项技能,以及增强理财专业观念。鼓励学生撰写各类财经论文,通过论文的撰写,一是增强

  了学生关于社会经济的关注度,二是加强了学生的专业学习能力,三是为学生的就业申请增添筹码。对于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学校予以承认相应学分,并作为理财专业的重要教学成果。

  高等职业教育不仅需要学生在学完全部课程后能够获得毕业证书,同时还要求专业学习过程应与国家技能考证、国家职业资格考证要求接轨,实行多证书考核管理制度,以彰显职业教育办学特色,体现综合技能素质。理财专业学生应获取的证书有全国计算机等级一级证书、英语三级证书(或英语A、B级应用能力证书)、证券从业资格证书、期货从业资格证书和助理理财规划师资格证书等。

  同时,作为理财专业的学生又要注重实际经验的累积,要在毕业实习期间通过专业实践,将所学置于所用,用工作检验理论。投资理财专业所面临的行业局面与其他传统行业相比,更具有变化性和挑战性,对于学生的要求也是越来越高。所以实践经验是对于培养真正的理财专家来说,是必经之路,也是攀岩捷径。

  综合素质型理财人员的培养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项长时期全方位多角度的教学培养方案。其重点是理论着眼全面、实践落在实处。高职教学应服务于国家全局,结合中国经济发展的大浪潮,为中国的金融市场培养更多的实用人才。

  【1】巴曙松,《金融市场动荡与理财专业人士的培养》,中国经济学教育科研网,2009年4月半岛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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